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25 浏览:2929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及十八省(市)人民政府《“十二五”期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家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4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起草制定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配套制度文件。为全面、准确的掌握内河船型标准化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有序推进,现对《江苏省“十二五”时期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制度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的背景
江苏省拥有长江、京杭运河、淮河等高等级航道,内河航道四通八达,运输条件得天独厚。多年来,我省投入大量资金整治河道,内河等级航道、港口通过能力均居全国领先行列。然而,作为内河运输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船舶,仍存在一部分船舶吨位小、船型杂乱、船舶技术落后、安全性能差等问题,影响内河航运的竞争力的提升,也影响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实施方案》、《江苏省实施意见》,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航行于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淮河的江苏籍运输船舶实施船型标准化工作,重点推进京杭运河苏北段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二、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义
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京杭运河“清水廊道”建设战略部署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输水干线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的重要工作举措,对内河航运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相关政策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范围,航行于我省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的江苏籍运输船舶。鉴于京杭运河苏北段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点防污段和船舶禁航的主要航道,且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时间紧以及我省船舶拆解改造能力、资金审批流程周期等因素的限制,《江苏省实施意见》确定我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原则为:“分步实施、确保重点、适度超前”,重点推进京杭运河苏北段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重点对航行于京杭运河苏北段的过闸小吨位、单壳液货危险品、老旧运输船舶进行拆解改造,对现有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装置改造,现有船舶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以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LNG动力、高能效示范船的建造和标准船推广,以期在重点水域达到《国家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目标。
(二)关于江苏省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目标
船型标准化率。江苏籍标准化船舶占其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其中航行于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的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到70%,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
节能减排与防污染。平均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江苏籍航行于三峡库区和京杭运河运输船舶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率(或集中回收处理率)达到100%,其他内河达到50%。
平均吨位。江苏籍内河船舶平均吨位达到800载重吨,其中,航行于长江干线船舶达到1600载重吨,航行于京杭运河船舶达到500载重吨,航行于其他内河船舶达到300载重吨。
(三)关于政府补贴资金的落实
“十二五”期内河船型标准化政府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每年地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2亿元,交通运输厅安排1亿元,各市、县财政安排0.5亿元。其中:现有船舶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自行筹集。
(四)关于鼓励落后船舶加快淘汰
落后船舶的范围及淘汰方式:对航行于京杭运河苏北段、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船龄在30年(含)之内符合条件的过闸小吨位船舶进行拆解;对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范围内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之内的货船和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之内的客船进行拆解;对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行拆解或改造。
(五)关于鼓励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
现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的范围及方式:航行于京杭运河苏北段,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改造方式: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柜。
(六)关于鼓励建造使用LNG清洁能源船舶
《国家实施方案》中关于“十二五”期节能减排与防污染目标:平均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为实现以上目标,我省按《国家实施方案》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建造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示范船和LNG清洁能源运输船舶给予政府一次性定额补贴。在《江苏省实施意见》中规定,对现有运输船舶进行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给予政府补贴;并对使用LNG清洁能源船舶,给予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政策。同时加快LNG加气站布局规划建设,同步推进LNG储备保障能力建设,为运输船舶使用LNG清洁能源提供稳定气源保障,着力提升行业节能减排水平。
(七)关于禁航工作
从2016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含)以下的干散货船进入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进入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水域。
(八)关于标准船舶建造推广工作
对我省新开工建造的船舶,须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69号,以下简称《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和《京杭运河、淮河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73号,以下简称《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技术规范建造。严禁内河新建非标准船进入航运市场。鼓励建造符合国家引导方向的先进、高效、节能和环保的示范船。
(九)关于现有船舶比选工作
对现有船舶,按照交通运输部《指标体系》、《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等技术规范进行的标准化比选。
(十)关于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涉及面广,这就需要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推进。根据《江苏省实施意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其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范围内船舶拆解和改造、船舶防污染改造、示范船、LNG清洁能源船舶和标准船型推广,加强船舶审图、检验、登记和市场准入管理,强化对禁止过闸、限期退出市场和非法运输船舶的执法检查,按期落实禁航措施。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LNG加气站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行协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管,严禁生产建造非标准船,强化船舶建造源头管理,鼓励船舶修造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船舶研发、建造水平。公安部门负责船舶禁航维稳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船型标准化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申请、下拨和清算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配套要求,及时、足额配套地方补贴资金,简化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程序,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LNG加气站建设用地保障。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水污染应急监测预警协调机制,加强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及船舶生活污水和油废水排放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城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接收和清运处理,负责LNG加气站设计审查、工程建设管理和设施运行管理。水利部门负责落实禁航措施和标准船优惠政策以及LNG加气站建设相关保障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制订船舶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政策。
(十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政策措施
1、各级运(航)管和海事(船检)机构,从2013年10月1日起,暂停受理外省籍200总吨以下、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及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指标体系》、《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和《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非标准船转入我省船籍港的变更登记。
2、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在《江苏省实施意见》范围内的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禁止其进入京杭运河苏北段;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水域。海事(船检)机构组织实施京杭运河苏北段禁航,停止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航道(船闸)机构不得安排其过闸;港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港口企业禁止提供装卸服务。
3、各级海事(船检)机构不予受理新建内河非标准船审图、检验和登记,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的出港签证。运(航)管机构做好新增运力登记工作,不予受理新建内河非标准船运力登记、审批,不予发放新增运力批件或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指标体系》和《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非标准船,运(航)管机构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
4、2015年12月31日前,海事(船检)机构结合船舶定期检验,完成对现有运输船舶比选,按照“推荐优化型”、“改造过渡型”和“限制淘汰型”三种类型分类认定运输船舶。对基本符合《指标体系》和《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且经济性较好的船舶选为“推荐优化型”船型,纳入标准船型使用。对通过加装或改装相关设备,能够使其达到《指标体系》规定的安全和环保指标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船舶,选为“改造过渡型”船型;鼓励航运经营者对该类船舶按标准船型积极进行改造或提前报废。属于“限制淘汰型”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逐步限制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水域。
5、对申请新增运力的,申请人应承诺新增船舶为标准船。对新增过闸运输船舶,运(航)管机构应在新增运力批件或登记事项证明书中注明“新建过闸船舶应满足××××-×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为《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标准所列船型名称)。对符合《指标体系》和《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运输船舶,海事(船检)机构应在图纸审查批准书或审图意见书、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为标准船型;若为限制性航道的过闸运输船舶,应注明为“满足××××-×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对于符合《指标体系》指导性要求的船舶,还应予以标识。运(航)管机构应根据船舶检验证书上载明的标准船型,在船舶营运证上注明相应标准船型类型。标准船通过江苏京杭运河、淮河船闸时可享受优先过闸的优惠。
6、凡是符合《指标体系》和《长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运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标准船,航道(船闸)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过闸;港口企业对内河标准船提供优先靠泊、优先作业等服务。
7、各级海事(船检)、航道(船闸)机构要重点加强对禁止过闸和限期退出市场船舶的检查,加大对持无效(逾期)船舶营运证、船舶检验证书等船舶相关证书的查处力度。
8、鼓励建造符合标准的示范船和LNG清洁能源船舶。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建造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示范船和LNG清洁能源的运输船舶,经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定额政府补贴;对于现有运输船舶应用LNG清洁能源改造的,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后给予政府补贴;对使用LNG清洁能源的船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内享受优先过闸且给与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